Submitted by onghm@wb on Thu, 2016-12-01 14:10
三司在发布的判词中说,以下三大主要的事实,足以证明被告的表面罪状,这包括了:
一、在法庭上,梁珊珊的三名同学说,1989年10月2日下午1时下课后,她们目睹珊珊冲出课室,从学校后门上了校车。之前,她说父亲从沙巴回来,她急着要见父亲。她们见到校车U转后飞驰而去。当时,车内只有珊珊和司机胡亚茨。
二、胡亚茨欺骗梁珊珊的父亲,说他在10月2日那天下午3时至4时之间,送校车到修车厂修理。他试图要修车厂的技工亚弟当他不在现场的时间证人,在梁父来到修车厂探问的时候,指说珊珊失踪时,他正在修车厂内。其实,他的校车早在1989年9月10日已经维修过了。
亚弟在口供书上称,胡亚茨是在珊珊失踪的那天上午9时来到修车厂的,他还投诉维修了的校车刹车器还是出现问题。亚弟仅费半个小时将刹车器修好。自此,他再也没见到胡亚茨出现。
三、在梁珊珊失踪的七个小时后,警方传召胡亚茨问话之前,当晚8时,胡亚茨竟然拨打电话给梁珊珊的同学,游说对方撒谎,要她在有人问起珊珊的事时,她应该回答说,姗姗并没有上他的校车。
胡亚茨当时的口气很焦虑,而且称说,那个同学要是没有照他的话说,他会很“麻烦”。在他的苦苦哀求下,那个同学答应了他。